主页 > imtoken钱包app教程 > 区块链、人工智能……谨防非法金融用创新概念迷惑投资者

区块链、人工智能……谨防非法金融用创新概念迷惑投资者

imtoken钱包app教程 2023-03-30 06:25:06

01

金融犯罪案件的基本情况和特点

2019年,上海市检察院共受理金融犯罪案件1772件,审查逮捕3065人,批准逮捕2605人。受理金融犯罪审查起诉案件2063件,涉案4228人,涉案7类31件,其中金融诈骗460件、738件、扰乱金融管理秩序1489件、3108件、扰乱金融管理秩序罪。公司和企业。6起涉及19人,扰乱市场秩序80起320人,涉及金融从业人员28起43人(见图一))。案例表现出以下特点:

图1:2015-2019年上海市检察机关金融犯罪案件

区块链可能涉及到的刑事犯罪

非法集资犯罪案件居高不下,社会危害严重。一是非法集资案件量大区块链可能涉及到的刑事犯罪,重大案件频发。2019年,上海市检察院共受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1407件,审查起诉2929人,审查起诉集资诈骗案件136件281人(见图二),涉及大量二是“除了传统的线下宣传、口耳相传、网络广告等手段外,不法分子还利用技术手段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然后向其进行宣传。例如,涉案公司技术部将具有欺诈内容的钓鱼网页放置在搜索网站上进行竞价排名,诱使客户填写姓名和通讯联系方式。金融广告缺乏有效监管,成为非法集资犯罪的“帮凶”。非法集资犯罪的宣传方式已经渗透到各个领域,体现了传统媒体与新媒体融合的特点。四是传销非法集资依然活跃。“传销+非法集资”的复合方式使犯罪活动迅速蔓延,危害范围广。金融广告缺乏有效监管,成为非法集资犯罪的“帮凶”。非法集资犯罪的宣传方式已经渗透到各个领域,体现了传统媒体与新媒体融合的特点。四是传销非法集资依然活跃。“传销+非法集资”的复合方式使犯罪活动迅速蔓延,危害范围广。金融广告缺乏有效监管,成为非法集资犯罪的“帮凶”。非法集资犯罪的宣传方式已经渗透到各个领域,体现了传统媒体与新媒体融合的特点。四是传销非法集资依然活跃。“传销+非法集资”的复合方式使犯罪活动迅速蔓延,危害范围广。传销非法集资依然活跃。“传销+非法集资”的复合方式使犯罪活动迅速蔓延区块链可能涉及到的刑事犯罪,危害范围广。传销非法集资依然活跃。“传销+非法集资”的复合方式使犯罪活动迅速蔓延,危害范围广。

图2:2014-2019年上海市检察机关受理的非法集资案件

金融非法经营案件快速上升,金融交易区场外股票期权案件云集。2019年,非法经营金融业务案件呈现出经营对象高度集中、犯罪现场高度集中的“双高”特征。其中,非法操作个股场外期权的行为备受关注。涉案公司高度集中在金融元素集中的地区,并自行开通了互联网期权交易平台。多重包装打造“耀眼眼圈”,吸引投资者投资,往往在2至3个月内聚集了来自全国各地的数百名投资者。通过提高保费率,

私募基金行业风险进一步凸显,值得高度关注。近两年,发生了多起涉及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的刑事案件。该案具有以下特点: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直接或变相向社会公开宣传,人数超过法定人数;直接或变相承诺固定收益或保证回报;基金运营管理缺乏监督机制,私募基金管理人肆意侵占、挪用基金资产,甚至犯罪;未按照合同约定向投资者披露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和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信息;基金管理人捏造项目或作出虚假陈述,给投资者造成严重损失的;募集资金存在非法收受贿赂等职务犯罪等特征。

区块链可能涉及到的刑事犯罪

金融创新概念频繁出现在非法金融活动中,投资者容易混淆。在金融改革创新的背景下,各种金融创新模式和产品极大地便利了金融交易,但也有一些不法分子打着金融创新的幌子犯罪。区块链是近年来金融创新的一大亮点,其应用场景——虚拟货币,已在我国监管部门明确界定,将虚拟货币发行融资的行为定义为“未经授权的非法货币”。公共融资行为”。然而,在实践中,犯罪分子仍然打着金融创新的旗号,通过发行所谓的虚拟货币和数字货币,非法集资或实施其他金融犯罪。另一个例子是人工智能(AI)在证券活动中的具体应用——智能投顾也备受关注,在案件中以智能投顾的名义犯罪。

非法金融平台作用突出,洗钱、隐匿犯罪所得等后续、协助型金融犯罪较为突出。当前,金融犯罪手段不断更新,犯罪链条不断拉长。一方面,为非法金融活动提供技术信息服务的非法平台作用突出,其“专业”服务助长金融犯罪;这是洗钱犯罪。一是非法平台成为连接、复制、传播金融犯罪的重要节点。二是洗钱案件多与非法集资有关。2016年以来,上海市检察院每年都受理洗钱犯罪案件。2019年,受理洗钱审查起诉案件5件,其中涉及非法集资罪4件。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利用虚拟货币和第三方非法平台洗钱,进一步加大了犯罪线索的侦查和追踪难度。

进口和跨境金融犯罪值得关注,跨国和跨境金融犯罪值得警惕。随着商品、资金、人员的大规模跨境流动,特别是我国金融市场的逐步开放,跨境金融犯罪案件数量逐渐增多,输入性和跨境金融风险值得关注. 2019年,境外犯罪团伙在我国实施金融犯罪案件多起。其中,还发现部分外国公司在未取得我国相应金融监管部门行政许可的情况下,在中国境内寻找代理人从事金融违法犯罪活动。此外,

金融从业人员犯罪数量基本持平。2019年,全市检察机关受理金融从业人员刑事案件28件、43人。与2018年(31例37人)相比,病例数和人数基本持平。该案有以下特点值得关注:一是利用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身份和客户资源骗取资金的案件仍在发生。二是利用金融机构的管理漏洞作案,形成“嵌套案件”。2019年,某寿险公司发生职业挪用公款案件15起,均为公司内部人员针对公司管理漏洞造成的,借用他人身份证、银行卡等,以员工名义挪用人寿保险公司培训津贴、激励费用等。三是金融从业人员,特别是前保险业、银行从业人员利用现有客户资源非法集资,涉及备案管理的私募机构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案件时有发生。四是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侵害外资犯罪案件屡见不鲜。金融从业人员,尤其是前保险业、银行从业人员利用现有客户资源非法集资,涉及备案管理的私募机构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案件时有发生。四是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侵害外资犯罪案件屡见不鲜。金融从业人员,尤其是前保险业、银行从业人员利用现有客户资源非法集资,涉及备案管理的私募机构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案件时有发生。四是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侵害外资犯罪案件屡见不鲜。

02

区块链可能涉及到的刑事犯罪

案例反映的趋势和问题

金融犯罪涉及面广,社会危害大,要切实防范金融风险。面对金融市场创新发展,要进一步强化底线思维和风险意识,更加注重在稳增长、促高质量发展的基础上防范风险,坚决打好防控攻坚战。化解重大金融风险,坚决维护金融稳定稳定。财务安全。

金融监管能力仍有待提高,“监管缺口”有待填补。一是金融创新领域风险集中,存在隐患。金融监管的理念和方法仍有待完善。二是备案系统领域违法犯罪风险线索的查找手段有待完善。三是金融监管的空白和盲点依然存在,需要加强对相关市场和机构的全过程监管。

一些金融机构或准金融机构缺乏风险意识和法律意识。例如,一些银行在贷款审查和贷后检查方面存在明显的疏漏,给不法分子留下了可乘之机。在私募基金领域,部分私募基金管理人内部架构混乱,内控措施缺失,高管不符合基金法律法规对从业人员的要求,缺乏安全有效管理私募股权的能力资金。

一些中介机构的“看门人”功能严重缺失。资本市场的稳健发展,离不开一支高素质、高业务水平的证券服务中介队伍。但在实践中,上市公司违法违规案件屡遭取缔,部分中介机构失职甚至积极参与犯罪。在2018年办理的虚假发行私募债券案件中,被曝出承销商、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未履行尽职调查义务,甚至与犯罪分子共同犯罪。此外,在保险诈骗案件中,中介和专业人士参与助长犯罪的问题也被暴露出来。

区块链可能涉及到的刑事犯罪

随着金融犯罪的快速发展和变化,司法面临着更多的挑战。一是金融犯罪的跨国、跨国特征凸显法律适用纠纷问题。跨国、跨境金融犯罪案件的办理给侦查和司法机关带来了诸多新挑战,包括法律制度差异、侦查配合不彻底、司法协助不足等。不同司法管辖区在证据形式、取证主体、取证阶段、质证要求等方面存在差异,侦查合作和司法协助存在诸多困难。等问题依然存在。二是新型病例频发,

03

建议

针对金融犯罪案件的特点和问题,笔者建议:

积极完善金融法制建设,为金融市场稳定发展提供法制保障。法律制度的完善和成熟,将直接影响一个国家的治理能力和水平。良好的法律制度设计和安排是有效化解金融风险的前提和基础。在证券法实施的背景下,建议推进相应的证券监管机构规章制度、交易所交易规则和自律组织管理办法等的修订完善,并按照配合证券法,修订刑法相关规定,以收紧刑法网络,加大刑事处罚力度。

区块链可能涉及到的刑事犯罪

进一步完善金融监管,守住金融安全底线。建议强化统一协调的金融监管体系,形成金融监管部门协同监管、协会自律监管、金融机构自律监管的联合监管力量,填补监管空白。构建穿透式、全过程的动态监管机制。落实金融犯罪责任追究。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加大违法犯罪处罚力度,提高效率,完善行政处罚与刑事司法衔接渠道。

加强对金融创新的引导和监管,妥善处理创新与风险的关系。探索针对不同类型的科技金融机构制定差异化的科技金融机构准入管理、资金池管理和业务范围监管规则。借鉴“监管沙盒”制度探索,允许金融机构在申请获批后,在审批范围内开展科技金融创新实验。统一监管部门数据资源,建立金融风险预警和应急机制,避免金融风险蔓延。

强化自律组织作用,探索构建“政府监管为主体、行业自律为辅”的均衡监管模式。建议进一步完善自律组织的法律基础,为自律组织的发展提供特殊的法律保障。明确自律体系中各组织的权限,强化职责分工,处理好不同自律组织之间的关系,突出自律组织的专业性,切实落实自律职能。

强化资本市场中介机构“看门人”功能,依法追究不履行职责的法律责任。建议进一步规范证券中介机构执业行为,加强内控合规建设;推进中介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宣传违法犯罪警告,督促其谨慎履行职责,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法律底线;加强对中介机构的外部监管 监督促进中介机构诚信;规范证券中介责任制,综合运用民事、

优化投资者保护机制,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加强法制宣传,引导金融消费者理性投资。建议金融机构尽职履行审计义务、风险披露义务和信息披露义务,避免不具备相应风险承受能力的公众盲目投资。建议有关机构落实举报奖励制度,推进公众投诉、监督和举报,加强对金融违法行为的查处。检察机关可探索证券期货市场公益诉讼制度,推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文章由检察日报编译。